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管理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管部门在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是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提取与使用
第四条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按主管部门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经学部、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审定后方可上报。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五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财务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足额提取。学校提取间接经费后,学部不得从项目经费中再提取间接经费或者资源占用费、水电费等。学校提取的间接费用分配比例具体为:50%由学校统筹,50%分配给学部。学校财务处每半年应将间接费用提取明细报送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学部。
第六条 学校间接经费主要用于弥补学校行政管理支出,公共设施的水、电、气、暖消耗,信息设施维护支出、图书期刊的购置及维护支出等。学部间接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学部管理费,学部公共设施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绩效支出以及其它未列入直接支出预算但与项目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七条 学部间接费用的分配及使用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校政策规定范围内制定管理细则,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绩效支出的提取与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绩效支出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科研课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经费预算中有绩效支出预算的各类科研项目。如有新的类别项目实施绩效奖励政策,按照该类别国家经费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科研绩效支出用于统筹安排人员激励支出。
第九条 科研经费入账及分配时,按到账金额、批复的预算和相应的比例计提绩效支出,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人事处及财务处配合学部管理,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绩效情况进行发放。
第十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可按累计不超过已提取绩效支出的50%发放奖励;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后,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发放该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发放要体现科研工作实绩,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发放申请,提供发放方案(包括发放人员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生学号、银行账号、发放金额、联系方式等),经学部审批后,报财务处核发,同时,报科研主管部门、人事处备案。财务处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华学院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