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处

文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20 作者:科技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产出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以及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创新知识和技术。

第四条 学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处作为科技成果管理、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事项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指导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汇总、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学部、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分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技成果可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形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进行转化。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转让和作价投资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协议定价、确定挂牌或拍卖底价以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

第七条 协议定价必须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 15 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

第八条 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授权科技处审查批准;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科技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单项科技成果拟转化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科技处审查后报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转化相关成本后的净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以技术许可或者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转化净收益的30%由学校统筹,具体由科技管理部门协调分配使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等经费,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30%归学校所有。

第十条  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净收益的分配可由完成人或团队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具体方式和比例由完成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奖励,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完成人银行卡;

(二)用作科研课题启动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使用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净收益的分配开支包括以下内容:

1.科研业务费:差旅费、交通费、入网等信息通讯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新费、专利申请与年费、科研成果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等与科研有关的正当花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试验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试验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5.人员费用:指根据科技活动需要发放给相关成员的绩效奖励、科研工作酬金以及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生的劳务费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人员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到账金额的70%。

6.租赁费:指进行科技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 其他费用:指在科技成果开发与转化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燃料动力费、实验室改装费、办公费、场地使用费、课题组人员业务培训费、业务接待费、相关税费等。其他费用凭合法票据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科技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学部应当保守学校技术秘密,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 因科技成果转让合同解除导致学校退款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相关单位应退还已领取的收益费用。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科技处汇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成果完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领取的收益费用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强化法律意识,及时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未经学校允许,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等行为,或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利用学校资源成立企业,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处负责解释。



文华学院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