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和《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鄂教科〔2012〕6号)(“湖北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湖北省2011计划”)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包括经学院批准依托学部培育的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和经“湖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依托我院培育和认定的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第三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以突出学院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质性贡献为标志,以“多元、动态、开放、融合、持续”为基本要求,鼓励探索切合实际的有效运行模式。
第五条 学院成立“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2011计划”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处代行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周期一般为4年,定期接受绩效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对培育与建设成效突出的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和认定层次。
第二章 类型与层次
第八条 围绕湖北发展的重大需求,坚持“四个面向”,构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要素集成的协同创新中心。
1.面向科学技术前沿。围绕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的重大问题,支持高校间深度合作,加强优势学科强强联合,努力产出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和拔尖创新人才,形成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术高地。
2.面向行业产业。围绕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以及服务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等重大需求,与企业深度合作,加强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构建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为打造“湖北创造”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3.面向区域发展。围绕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开展协同创新,构建多元化成果转化与推广模式,服务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支撑形成多点支持、多极带动的区域经济新格局。
4.面向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围绕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主动与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协同,加强多学科交叉,构建服务发展的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囊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灵魂,坚持先进文化引领、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凝聚荆楚人文精神,构筑促进湖北发展的“精神高地”。
第九条 坚持培育引导与重点建设相结合,按院内培育、省内培育、省内认定三个层次,建设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引领我院特色发展,实现重点突破,解决重大需求,做出实质性贡献。
1.院内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地方急需、业内一流为目标,以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培育特色学科为主攻方向,应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名称为“XXX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培育)。
2.省级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国家急需、省内一流为目标,以服务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培育优势特色学科为主攻方向,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产学研合作基础,名称为“XXX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培育)。
3.省级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国家急需,国内一流”为目标,以解决重大需求和服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学院建设为主攻方向,名称为“XXX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第三章 条件要求
第十条 院内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类型选择要求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四个面向”,牵头学部相关依托学科为院级重点建设或重点培育学科,有利于学院学科的特色发展。
2.协同创新体可以是科研院所、政府、企业,参与各方要有实质性合作(有产学研协议、协同创新合作协议等),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具有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的协同意愿,具有较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在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清晰的体制机制改革思路,方案具体,措施可行。
4.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制定了科学的人才选聘制度,有具体可行的人才聚集培养计划,聚集了一批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优秀科技人才,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实力和水平。
5.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部级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近4年内协同创新体的经费投入不低于60万(人文社科类30万元),投入包括研究经费、人员费、仪器装备等。
6.牵头学部在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应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管理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第十一条 省级培育和省级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限额申报。1个学部只能牵头申报1个,在学部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和申报的基础上,原则上学院每年组织一次院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与评审。鼓励学部内、外的多学科融合,聘用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职。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程序为:
1.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函评或会评。
3.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专家进行函评或会评。
4.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学院审议并最终确定予以支持的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名单。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协同创新中心进入立项建设期,应及时启动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协同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培育的院级协同创新中心,经过建设达到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培育或认定条件的,可进一步申报省级培育或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和参与单位应按照“湖北省2011计划”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在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自身的运行管理,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第十九条 学院直属相关部门、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
1.在人员聘用与评价制度、人才培养机制、招生指标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赋予协同创新中心改革的相对自主权。
2.在优秀人才计划、公派出国学习和交流等相关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倾斜支持。
3.在组织申报国家相关科技、文化、人才以及行业重点任务时,给予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根据不同类型协同创新的需要,给与相应额度的经费支持。
1.对院级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学院每年投入一定经费支持。
2.对省级培育和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学院按照湖北省有关文件的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
3.对参与省内外高校申报成功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和省协同创新中心的,学院将分别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的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协同创新中心应发挥协同创新的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投入与支持。
第六章 管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 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期间,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学院“2011计划”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1.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中心自查为主,牵头学部应在每年年底向“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
2.学院“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对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缓拨直至停拨支持经费。
3.培育建设期满,“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将给予滚动支持,并推荐申报省级培育或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
4.对依托我院的省级培育和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学院按照湖北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七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应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投入协同创新中心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与协同创新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主要包括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交流、日常运行管理、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等,其中基础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比例不得低于30%,经费不得用于与协同创新中心无关的支出。
2.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立定期抽查审计制度。“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