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处

文华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5 作者:科技处

 文华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管理,促进我校科技事业发展,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权益,确保我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期、优质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工(含延聘教师)以文华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相应的社会服务项目。科技项目按其来源分为纵向、横向和学校科研项目。
       1.纵向科技项目:指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经国家机关各部委厅局和省、市人民政府下属机构批准立项并拨付经费的各类项目,我国政府设立的(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视同纵向科技项目。
       2.横向科技项目:指受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研究课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并由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拨给相应的经费。
       3.学校科研项目:指由学校立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纵向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
       1.学校科技处及时发布或转发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各学部(单位)组织申报。对于重点重大项目、跨学部(部门)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科技处可会同相关学部(单位)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申报。
       2.下列人员不具备申报纵向项目的资格:
     1)无正当理由而延期尚未结题的纵向项目负责人;
     2)不按有关规定接受项目过程管理的纵向项目负责人。
       3.纵向科技项目申报时,项目申请负责人应仔细阅读、认真研究相关项目申请指南,按照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书。力求做到立论有据、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充实、技术路线先进、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成果创新性突出、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项目申请书要文字通顺、图表清晰。有特别要求的,还应提交项目申请书电子档和相关附件。
       4.对各类纵向科技项目,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部(部门)应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学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处审定。对于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多个申请者申报同一项目或有限报要求的,科技处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上报。
       5纵向科技项目申请书上报以后,学校科技处、相关学部(部门)和项目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论证或答辩工作。
       6.凡涉及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项目组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事项,并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四条  项目立项
       1.纵向科技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科技处将项目批准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学部(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责任书),科技处审定后,留存一份备查,其余上报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2.所有正式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文华学院科技项目立项登记表》,科技处审核盖章,经费到账后,凭审核后的立项登记表到财务处办理经费使用手续。
       第五条  项目执行
       1.学校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统一管理,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学部(单位)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对于跨学部(部门)项目,所有项目及子项目的执行均由项目或子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督促执行。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查、协调、管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需要协助解决的突出问题。
       2.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科技项目计划。如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部(部门)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查后,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3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出申请报批,做好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最后才可正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条  项目结题
       1科技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项目结题。
      1)项目总结:科技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并提交结题申请,并按规定附上有关材料上报。
      2)项目验收: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文档及验收证明学校科技处备案。
      3)项目鉴定:若需鉴定的项目可提出鉴定申请,由科技处组织校内鉴定后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正式鉴定。
       2.所有项目应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部(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科技处,科技处在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3.对经正式认可结题的项目,项目组应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成果鉴定证书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科技处,科技处应为项目组出具(或办理)项目结题证明。
       4.科技项目中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国家敏感技术的内容,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定密和保密管理。

第三章  横向科技项目

        第七条  项目来源
       1.学校科技处负责发布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需求信息;
       2.各学部和教师寻获的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需求信息。
       基于上述需求信息,达成科技项目合作意向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学部(部门)和学校科技处,以便协同做好项目争取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立项
       1.各学部(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对于重点重大项目、跨学部(部门)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科技处可会同相关学部(部门)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申报。
       2.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部对项目的技术内容、进度安排、经费构成、成果提交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对于跨学部(部门)联合申报的大型横向科技项目,还需同时提交项目合作学部(部门)的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
       3.凡有涉及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项目组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事项,并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报科技处备案。
       4.科技项目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正式立项。具体按照《文华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科技处将项目立项信息通知相关学部。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文华学院科技项目立项登记表》,科技处审核盖章,经费到账后,凭审核后的立项登记表到财务处办理经费使用手续。
       第九条  项目执行
        1.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学部(部门)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对于跨学部项目,所有项目及子项目的执行均由项目或子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督促执行。科技处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要求进行检查、协调、管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需要协助解决的突出问题。
        2.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科技项目合同。如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部(部门)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查后,按照《文华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终止。
       3.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出申请报批,做好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按照《文华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结题
       1科技项目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结题。
     1)项目验收:按项目合同进行验收,验收文档及验收证明学校科技处备案。
     2)项目鉴定:若需鉴定的项目可提出鉴定申请,由科技处组织校内鉴定后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正式鉴定。
       2.所有项目应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部(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科技处,与合作方依合同约定或另行约定延期结题。
       3.对经正式认可结题的项目,项目组应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成果鉴定证书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科技处,科技处为项目组出具(或办理)项目结题证明。
       4.科技项目中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国家敏感技术的内容,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定密和保密管理。

第四章  学校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项目分为博士基金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
       1.博士基金项目以当年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当年在职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的教师为资助对象,为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提供前期启动支持。
       2.学校基金项目用于支持我校教师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活动,增加科研积累,增强科技人才、科技项目储备和发展后劲,提升参与省部级和国家科技项目竞争的实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与审批
       1.博士基金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10月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以科技处下发通知为准。
       2.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教职工(含延聘教师)均可申请相应类别的基金项目。申请者应是项目的负责人,每个申请者每年限申请1项。
        申请者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基本实验条件以及相应的人力和物力,所申报的项目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实际;或具有学术研究意义,创新性突出;或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推广应用前景良好。
        申请者应认真填写《文华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注明申请项目的类别。申请书经学部(部门)审查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统一报送科技处。
        3.科技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与同类研究项目内容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实验研究方案不具体、不可行;
      2)申请者已获得过校内外资助的项目;
      3)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有在研的学校科研项目;
      4)申请者有未完成学校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纪录。
        4.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正式发文立项。获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文华学院科技项目立项登记表》,科技处审核盖章,经费到账后,凭审核后的立项登记表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  实施与管理
        1.获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部(部门)作为项目共管单位,应落实《项目申请书》中提到的支持条件,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2.博士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为23年,学校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
        3.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专利或者获得相应项目及奖励时,应标示我校为署名单位,并注明:得到文华学院科研基金资助及项目编号。
        4.所有项目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结题。
      1)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结题申请,并按规定附上有关材料。若需鉴定的项目可提出鉴定申请,由科技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鉴定。
      2)所有项目应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部(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科技处备案。
      3)对经正式认可结题的项目,项目组应将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成果鉴定证书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科技处,科技处出具(或办理)项目结题证明。
      4)科技项目中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国家敏感技术的内容,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定密和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基金项目结题验收
         1.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验收要求。
         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1)获得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或人才计划资助,或争取到5万元以上的横向科技合作项目;
      2)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被SSCI收录的论文1篇,或在CSSCI源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3)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个人排名前三位;
      4)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
         2.自然科学类项目验收要求。
        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1)获得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或人才计划资助,或争取到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技合作项目;
      2)以第一作者和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研究论文被SCI收录至少1篇,或者被EI收录至少2篇,或中文核心期刊至少3篇;
      3)申请专利至少1项;
      4)以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获武汉市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个人排名前三位;
      5)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
        第十五条  学校基金项目结题验收
        1.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1)以第一作者发表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CSSCI源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2)获得市级或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或人才计划资助,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争取到1万元以上的横向科技合作项目1项;
      3)参与研究的项目成果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排名次序不限;
      4)参与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独立完成15%以上。
        2自然科学类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1)获得武汉市或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争取到3万元以上的横向科技合作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和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研究论文被EI收录至少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3)作为发明人之一,获专利1项;
      4)以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获武汉市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排名次序不限。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科技奖励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科〔20122号)和《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院科〔20125号)同时废止。

           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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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华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