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管理,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科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含延聘教师)开展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科学实验和应用推广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1.基础理论成果:指以发明和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论文、著作等。
2.应用技术成果:指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并具有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材料配方、工艺技术、产品样品、系统软件等。
3.软科学成果:指推动科技发展、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问题和政策决策需求,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开展的专项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系列论文等。
第四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登记、专利申请、奖励申报、成果转让等。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评价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成果管理部门组织聘请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考核和测试,并做出相应的评价结论的过程。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目的是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形式与实施:
1.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评价,由项目下达单位主持或组织实施,一般采取鉴定的形式进行,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基础理论和软科学成果评价主要采取评审的形式。
2.对受外单位委托而研制出的科技成果,由委托方主持或组织鉴定或评审。
3.对学校科研基金培育出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处组织鉴定或评审。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基本条件:
1.学校科研基金培育出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其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归属。
2.科技成果的署名及其它权属明确,没有异议。
3.科技成果资料齐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
1.基础理论成果:项目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或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专著、与本研究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著被引用情况证明等。
2.应用技术成果: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质量技术标准,同类技术国内外状况对比分析报告,相关论著等。
3.软科学成果: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一般为:
1.对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提出鉴定(评审)申请,填写《文华学院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表》,经所在学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报学校科技处。
2.报送鉴定申请表时,须按类别同时提交本规定第十条款所规定的全套资料。
3.科技处对符合鉴定要求的申请,报请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4.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第三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含延聘教师)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开发的软件、申请和获准授权的专利、鉴定(评审)的技术成果、获奖的成果,均应在科技处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须填写《文华学院科技成果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或复印件):
1.基础理论类成果:研究论文、学术论著、专家评价意见,以及论著被引用证明等。
2.应用技术类成果:研制报告和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授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及用户证明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12月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统计,并依据《文华学院科技工作支持与奖励管理办法》,对在科技工作中取得成绩、做出贡献的学部(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科技成果报奖
第十五条 凡已通过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包括鉴定、评审以及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并已进行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相应级别的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必须提供评奖所需的支撑附件材料,主要有:奖励申报书、成果鉴定证书、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技术研究报告和有关技术材料、应用效益证明,及其它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奖励申报书》(各类奖项专有表格),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学部(部门)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2.科技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上报等级。审查合格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院科〔2012〕4号)同时废止。